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在全国率先出台矿山生态修复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法规的出台是江西省做好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也是以立法决策引领和推动美丽江西建设的具体实践。
以“小切口”立法解决矿山生态环境大问题
江西是矿业大省,矿产资源丰富,全省矿业及其延伸产业利润总额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利润总额约1/3。但由于长期粗放型发展,“重利益、轻生态”,采矿引发地质灾害,造成水土流失,危及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千疮百孔”的矿山已成为巨大的“生态包袱”。江西废弃矿山修复滞后、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21年,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发现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短板、弱项,矛盾主要集中在生态环保意识不强,修复主体责任不实、监管部门职责不清,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社会资本市场准入机制不灵等方面,并提出了加强法规制度刚性约束,使矿山生态修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等建议。
生态环境关乎民生福祉,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和政治问题。江西是国家生态文明综合改革试验区。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要科学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江西省第十五次党代会提出,全面建设美丽江西,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走在前列。
民之所呼,立法所向。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以问题为导向,补足生态环境保护的短板,及时将《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以立法决策引领和推动美丽江西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条例制定工作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需要几条就定几条的指示要求,找准矿山生态修复这个“小切口”,以“小快灵”立法解决矿山生态环境的大问题,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据悉,江西省人大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自然资源厅加强立法全过程沟通协调,同心协力、紧密配合,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步伐,仅用半年多的时间就完成了法规制定工作,将“生态包袱”转化为绿色财富,成为江西省“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以法治方式为矿山生态修复提供有效解决方案
记者了解到,《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法规条文总共只有33条。针对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中的实际问题,条例通过厘清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明确修复措施和方式、执行绿色矿山规定和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度、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政策等,为矿山生态修复提供了富有实效的法治解决方案。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条例明确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为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针对历史遗留矿山,条例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将承担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应财政投入机制。
为减轻后续矿山生态修复压力,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条例从“源头”着手,要求政府和矿山企业共同执行国家有关绿色矿山规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为科学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条例建立了“全链条”严密制度。在矿山建设前,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报有关部门审批。在采矿过程中,要按照规定计提和使用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对不会受到后续矿山开采活动破坏或者影响的已开采区域,及时进行修复。在矿山停办、关闭前,要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并经县级主管部门验收。修复验收合格后,修复责任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要承担为期三年的管护责任。
矿山生态修复贯穿矿产资源开采全过程,政府及部门的监管就要覆盖矿山生态修复全过程。同时,严格责任追究,完善公益诉讼机制,对未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让破坏生态环境付出相应代价”。
矿山生态修复不仅仅是生态保护问题。为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后续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的“后半篇文章”,统筹好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条例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后综合利用的方向以及相关的用地政策、金融政策。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土石料综合利用、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绿色金融扶持等政策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助力矿山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包袱”向地方发展资源的有效转化与科学利用,还原废弃矿山为“绿水青山”,再造“金山银山”。
文字:魏依晨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