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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严谨和情怀融入生态环境执法中

2022-08-10 来源:山西新闻网

  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山西省通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在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今年以来,全省成立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为“双组长”、36个省直单位为成员的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此为契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借力执法联动、部门协调的做法,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围绕案件证据收集做实做细;积极与法院系统沟通,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方面取经学习,以稽查工作促进大练兵案卷评查、大案要案查办等具体指标落实,蹚出了一条实用管用的执法稽查新路径。


  借鉴公安专业办案经验,夯实环境执法证据链


  7月19日至20日,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联合公安部门组成执法稽查组,对长治市、县(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进行稽查。此次稽查的最大亮点是,在案卷审查阶段由公安执法业务骨干对案卷质量进行把关,通过借助公安部门先进的办案经验、丰富的执法手段和严谨的证据收集,及时帮助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发现不足、查漏补缺。


  围绕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公安执法业务骨干重点关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的制作细节,特别强调作为主要客观证据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与证人证言类“调查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形成闭环,通过“调查询问笔录”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


  在行政拘留与刑事案件衔接方面,公安执法业务骨干提出“行刑衔接案件”的证据转换是移送的关键。移送行政拘留案件仍是行政处罚的延续,公安部门更多的是协作配合;而移送刑事犯罪案件,虽然证明违法行为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一般可以直接转换,但是,证人证言等体现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证据一定要由公安部门重新制作。


  稽查工作中,公安部门执法业务骨干与省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结合当地联合办案实际,一起进行案卷审查,一起讨论案件移送,全面加强对一线执法工作的帮扶指导,切实提高当地生态环境执法水平和成效。


  借助法官“第三视角”,有效防范诉讼风险


  8月4日至5日,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合法院系统组成执法稽查组,在阳泉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参与稽查的法官以“第三视角”,结合当地执法案卷评查,就行政诉讼风险点、自由裁量操作、非诉案件执行和行政争议化解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助力生态环境执法能力提升,有效防范行政执法风险。


  稽查工作中,以案卷审查为“切口”,由法院系统资深法官参与案卷评阅,充分发挥其业务专长——丰富的行政诉讼办案经验、多样化的裁量工具和手段,以及作为保障公民权利“最后一道屏障”的严谨和公正,为阳泉市、县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全过程“把脉问诊”。


  在行政诉讼风险点方面,执法主体、法定时限、主要文书、当事人权利保障都是诉讼审查的重点。针对阳泉市各地案件办理文书及程序不统一的问题,参与稽查的法官提出全面规范“内审流程”的中肯建议。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上,法官指出,裁量要素的依据是违法事实调查的重点。案件审查中,证据的审查和确定是保障科学裁量的基础,我省出台的《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内容完备,关键是要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落实好,确保过错程度与违法责任相适应。非诉案件执行、“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是法院系统协助、支持行政执法机关的“两个有效途径”,参与稽查的法官建议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利用好这两个“途径”,妥善解决执法中的难题。


  特别是生态环境方面涉诉案件,“环境监测数据”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希望生态环境系统能够使用“精度较高、技术能力较强”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夯实监测数据的证据链。


  围绕阳泉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准确、不到位等问题,联合执法稽查组要求,当地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制度的落实,按照法官的建议,统一办案流程,规范执法细节,对标对表“两高生态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指导”,积极化解执法风险,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伴随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成为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规范生态环境执法程序、提升环境执法水平和成效”的有力抓手。如何卓有成效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需要各地结合自身实际,不断进行探索和实践。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部门协作优势,将警官的严谨和法官的情怀有机融入工作中,有效促进了生态环境执法水平稳步提升。


  

文字:关振瑛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