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等4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建立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通知提出,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常规安全检查,频次不得少于每年一次。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开展安全鉴定,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危。属地政府要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要重点加大对年久失修自建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排查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清空人员,贴封条、悬挂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用于经营的,应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严禁继续经营。
街道(乡镇)、社区(村)或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自建房的日常巡检频次。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违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各地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对违法建设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