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被告人李某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6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明矾依法予以没收;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4月,忻府区曹张乡某粉条生产小作坊内,被告人李某军在明知加入过量明矾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依旧在生产粉条的过程中加入大量明矾,并将生产加工的粉条以每斤1.8元的价格批发销售给多家市场摊贩。截至案发,李某军共生产加工“毒”粉条约70000斤,获利20000余元。
2020年3月27日,经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检验,李某军生产的粉条铝残留量为1039mg/kg,为不合格产品,高于国家规定的铝残留量≤200mg/kg的国家标准。
忻府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军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添加超限量食用明矾(硫酸铝铵)的粉条,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因素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军以量刑偏重、罚金过高为由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