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四平路有这样一个小区,其中部分楼盘名称为“A花园”,竣工于1990年;部分楼盘名称为“B华府”,一期竣工于2007年。两个楼盘处在一个小区内。老张在中介公司带领下看了位于A花园的一处房屋,随后便与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23万元。签约前,中介公司通过微信发给老张的房屋信息图片上记载“B华府……年代:1990年建成……”,老张也查看了房屋产证。签约后,老张就房屋所属楼盘问题向中介公司及卖方提出异议,并坚称其要购买的是B华府的房屋,要求对方提供B华府房屋一套或返还定金,双方协商无果。发生分歧后,老张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老张在签约前已实地验看过房屋,也查看过房产证,对房屋状况、竣工年代均已了解,其即使对系争房屋所属楼盘的名称认识有误,也够不上“重大误解”的程度。近日,法院判决老张败诉。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