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以为购买了理财产品,结果却变成了第三方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到期”后无法兑付。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则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据悉,2010年曹某将卖房所得约300万元存在广发银行金山支行。2012年年中,该行工作人员周某告知其有一款专门针对VIP客户的理财产品。曹某与妻子来到周某柜台处,周某向曹某妻子介绍产品时,称“该产品复合收益率达到60%-70%,每年有90%强制分红,三年返本,七年到期返回全部收益”。在周某指导下,曹某当场开卡,购买了110万元本金的理财产品。此后,曹某又购买了20万元上述理财产品。
曹某称,在此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从未告知该产品系私募基金,他一直认为该产品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2019年8月,产品到期无法赎回时,曹某将银行告上法院。
在一审诉讼中,曹某要求银行赔偿本金130万元,并按年化复合收益率71%赔偿收益损失646.1万元,但并未得到支持。二审中,曹某上诉要求改判该银行支付本金130万元,并按照年化利率15%赔偿损失,仍未得到支持。
该纠纷不仅曹某一人,还包括多名投资者。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包括蔡某、吴某等在内的十余人曾多次向监管投诉。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该案系一起由个人投资者在银行网点认购私募股权基金所引发的纠纷。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案涉产品系广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还是中金创新公司发起设立的中金鲁合私募股权基金;二是就案涉产品,广发银行金山支行是否存在代为推介销售的行为,如有则在上述环节中是否负有过错;三是曹某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投资本金及收益。
对于第一点,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曹某坚持认为其购买的是广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但未能提供书面凭证,也不能说明购买的系何具体产品,因此,对曹某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对于第二点,曹某主张其因广发银行金山支行的工作人员推介,认购了案涉产品,广发银行金山支行应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广发银行金山支行对“推介、代销”一节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当时的双录资料。最终,上海金融法院认定广发银行金山支行系案涉产品“代销机构”的事实,该行未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未妥善保管业务资料,负有过错。
对于第三点,曹某主张产品于2019年8月到期,广发银行金山支行却至今未予兑付,其损失已经实际产生。广发银行金山支行认为,案涉私募股权基金尚正常存续,案涉基金运行状况向好,在没有清算的情况下,曹某是否有损失,损失金额多少尚未确定,曹某无权主张本金及收益损失。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案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于2019年8月8日到期。但从基金投向的底层资产情况来看,其中有两家公司拟在主板、新三板上市,未来发展前景向好。目前尚无法推定曹某的投资损失已经实际产生。综上所述,上海金融法院维持原判。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