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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法人用 法院判决共同还

2022-11-17 来源:《河北法制报》

  河北兴隆县的张某系某公司的股东兼任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魏某借款30万元,约定了还款日期,并出具借条,借条上有张某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借款当天,魏某按张某要求将该笔借款汇入张某个人账户。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之后,张某和某公司都拒绝偿还。于是魏某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张某辩称借款是以公司名义借的,虽然自己签字,但属于代表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行为,因此应当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向原告借款时声称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使用,且借条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原告魏某作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表公司行使借款的权限,故某公司应为借款人。该借款汇入张某个人账户,且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某公司与张某共同偿还借款。近日,法院判决张某和公司偿还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