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的王先生在某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挂牌出售的房屋,经中介居间磋商,王先生最终决定买下这套房子。然而,前来签约的并非是房屋产权人大金,而是他的弟弟小金。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王先生与小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和3万元中介费。但随后,王先生催促对方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时,却遭到拒绝。大金否认曾委托小金出售房屋,声称没有向中介公司提供委托书,并已将上述房屋另售他人。事后,王先生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中介费。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中介,应审查核实与买卖双方身份、房屋权属、委托代理等材料的真实性,并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被告中介公司在明知小金并非讼争房屋产权人情况下,仅凭小金自称有代理权就认为其有权出售讼争房屋,并居间介绍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未尽到作为专业房地产中介应有的审慎义务。近日,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3万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