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马先生与林女士于199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1996年,马先生离家外出工作,孩子一直由林女士照顾,马先生只在逢年过节才回家探望,其间从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亦未承担家庭生活开支。2022年,马先生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马先生同意支付被告林女士3万元作为补偿,亦同意二人名下的房屋归林女士所有。被告林女士同意离婚,但原告抛妻弃子、遗弃家庭成员长达26年,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原告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因双方对经济补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法院考虑原告离家26年,被告承担了家务劳动,并抚育两个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的收入情况、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近日,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