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刘某与王某曾是一对情侣。2021年分手时,王某向刘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确认向刘某借款22万元。之后,因为王某迟迟没有还钱,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认为,两人恋爱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借钱,原告通过微信累计转给被告13.9万余元。
此外,原告为被告购买手表、衣物、家具等累计花费5.9万余元。分手时,双方经过对账,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的金额为22万元。王某则认为,借条是自己在原告胁迫之下写的,原告给被告的转账,以及原告为被告购买的手表、衣物、家具等,均属于原告对被告的赠与。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抗辩称借条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所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借条出具后,被告曾支付给原告3000元,该款项应作为还款予以扣除。近日,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返还刘某借款217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