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赵某与湖北襄阳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签约协议》,成为该公司的签约主播。合同约定:传媒公司负责对赵某培训、包装、指导、推广宣传;赵某只能在传媒公司认可合作的且同意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协议有效期1年,自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4日。同时也约定:赵某未经传媒公司允许到其他平台进行演绎,传媒公司有权取消赵某主播资格并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直播一段时间后,赵某想解约,但传媒公司未同意,赵某便自行离开了传媒公司。2020年9月,传媒公司发现赵某擅自在其他平台开通直播,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赵某自2020年9月未经传媒公司同意,在合同期内自行离开传媒公司,且其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法院结合传媒公司的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定赵某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