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何某购置了一套坐落于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的房屋,小波系同栋、同层相邻户房屋的业主。小波家原有入户门外侧有一过道,结果他在装修房屋时,将该过道入口处封堵并安装了门作为入户门。如此一来,小波不仅将好几平米的公共楼道空间占为私有,入户门向外开启时,与邻居家的距离也缩短,影响人员通行便利。何某多次打电话沟通无果,物业、社区等调解也收效甚微,最后将小波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被告入户门外部的过道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被告私自将该过道占有并封堵的行为构成侵权。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小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房屋门口过道处私自安装的入户门拆除并将过道恢复原状。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