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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恶化致瘫痪 诊治医院担次责

2023-02-21 来源:《云南法制报》

  2020年5月3日,李某因“头胸部外伤2小时余”到云南镇康县某医院就诊,医院初步诊断为创伤性脑出血。2020年5月4日12时,医院对李某进行“颅内血肿清除术”治疗。2020年5月6日,李某病情仍危重,家属商议后拟将其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当天,李某从镇康县某医院出院后转至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继续治疗,最终李某瘫痪。李某家属认为,镇康县某医院在为李某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及诊疗义务,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导致李某病情发展不可逆等后果。于是,李某家属将镇康县某医院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镇康县某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镇康县某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现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为次要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35%至45%。”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法院综合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次要责任。近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11.39万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