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广州的王某从第一任房主吴某的手中,用158万元购入其位于天河区的一处房产。2020年9月,为置换房产,王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朱某夫妇。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为275万元,并于11月完成支付及房产过户。过了不久,朱某夫妇从邻居口中听闻该房屋实为“凶宅”,经与第一任房主吴某核实,吴某承认其妻确于多年前在该房屋自缢身亡。至此,王某才知悉该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自己住了4年的房屋实为“凶宅”。朱某夫妇随即到法院申请撤销与王某的购房合同。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王某向朱某夫妇返还27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王某事后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购房款158万元并赔偿损失118万余元。法院认为,吴某在出售涉案房屋时未向王某如实披露该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有违诚信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近日,法院判决吴某退还购房款158万元,并赔偿损失94万余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