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朱先生所在的单位组织部门员工外出前往北京密云古北水镇景区参观。参观过程中,朱先生不慎摔伤,导致右脚骨折。朱先生遂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审查后认为,朱先生摔伤与工作无关,未予认定为工伤。朱先生不服,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朱先生按公司活动安排到古北水镇景区游览。该活动系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该活动本身并不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故上述活动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该公司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因此,朱先生参加上述活动属于因工外出。同时,朱先生受伤地点位于古北水镇景区内,并非其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朱先生在该景区内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近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