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的张某入职甲公司担任研究员。张某入职之初,甲公司即向其送达了《绩效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个季度为待改进或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甲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解聘处理。”2019年,张某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待改进;2020年第一季度,张某的考核为待改进。2020年5月,甲公司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2020年10月,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甲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虽然规定员工连续两个季度或年度考核结果为待改进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情形不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甲公司以此为据作出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近日,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