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上午,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办法》的出台是山西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党的二十大有关生态保护和人民至上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保护法规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山西省逐步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系统持续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空间不断扩大,种群数量明显回升,逐渐对山西省林缘地区的家畜家禽和农林作物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我省出台《办法》,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20条,详细规定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具体方式、内容和程序;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应采取的举措,以及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费等行为和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主要补偿被动受害情形。即将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省级重点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的,列入适用范围;对主动攻击、挑逗、违规饲喂、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等造成损害的不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要充分考虑物价变化指数,根据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设定,保证补偿标准因需而定。
《办法》引入保险理赔机制,鼓励和引导县区主动加强与保险机构沟通对接、投保,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开发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险种。《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单独就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进行规定,是对我省开展野猪危害防控试点和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试点“两项试点”经验的固化和升华。在全国已出台补偿办法的十多个省份中,走在前列。
同时,《办法》通过物理隔离、种群调控、栖息地保护等措施,强化了对野生动物危害的预防控制手段,加强了重点区域源头治理,将事后的政府被动补偿转变为事先的积极有效预防,降低了陆生野生动物肇事风险。
《办法》的出台,实现了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有法可依,对健全我省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社会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今后,我省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落实配套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将《办法》规定的各项便民、利民、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文字:张丽媛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