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杜某的法定代理人杜某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2013年5月27日,两人生育了杜某。2020年9月17日,杜某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婚生女杜某由杜某某抚养,由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此款于每月5日前支付;杜某上学或培训费用,1000元以内的由杜某某支付,1000元以上的由杜某某、张某各承担一半。双方离婚后,杜某跟随杜某某生活,杜某某为杜某报名参加了钢琴、书法、作文课外辅导班,但未与张某协商,亦未征得张某同意。因被告张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21年3月至6月抚养费4000元,教育、培训费用7060元。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杜某参加课外培训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两人离婚后,杜某参加钢琴、书法培训均未经张某同意,故该两笔费用应由杜某某自行承担。近日,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