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宗夫妻诉某医院返还冷冻胚胎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王先生与徐女士于2014年登记结婚,因徐女士患有原发性不育,夫妻二人欲通过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的医学手段辅助生育。2019年开始,王先生夫妇在宜昌市某三甲医院先后取卵7枚,并将成功形成的4枚胚胎委托医院保管。眼见年龄越来越大,夫妻二人希望医院返还代为保管的4枚胚胎。因未能与医院达成一致,王先生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返还4枚胚胎。医院方面辩称,原告夫妇并不具备保存胚胎的条件;此外,胚胎的返还也可能产生医疗伦理风险。
法院认为,胚胎在未移植前作为特殊之物,其处置权应当由其权利人支配。至于其是否具有胚胎的保存条件,并不能对抗其对案涉冷冻胚胎享有的正当权利。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返还原告冷冻胚胎。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