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云南宣威市的李某乘坐孙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去安装防盗窗,途中三轮摩托车翻到桥下,致使李某受伤。案涉三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张某,李某系张某的雇员;孙某系张某的无偿帮工人。因为医疗费用问题,李某将车主张某、驾驶人孙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孙某明知三轮摩托车不允许载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原告李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明知车辆系三轮摩托车,不具有安全乘搭的条件,仍选择乘坐,自己亦有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被告孙某系被告张某的无偿帮工人,因此,对于孙某应承担赔偿的部分,张某有连带赔偿义务。近日,法院判决张某与孙某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0万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