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市的甲电商公司入驻某电商平台后,在上面销售商品。2021年5月,甲公司向供货商丙购进2000余箱的某品牌果味饮料。6月1日,产品运输到位,存入电商平台仓库,并顺利上线销售。没想到,后续销售中,这款产品被品牌方举报并证实为假货。不久,因甲公司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商平台作出行政处罚。按照电商平台与商家之间的协议约定,罚款应由商家承担。对此,甲公司没有异议,但他们觉得自己当了“冤大头”,便向供货商丙索赔。案件审理时,供货商丙否认双方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
综合各项证据,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再加上供货商丙始终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采购来源,法院因此认定供货商丙提供了假冒产品,存在违约行为。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近日,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货物损失为909箱,共计4.2万余元。加上21.9万元的罚款,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6.1万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