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院长都学敏担任审判长,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云波出庭支持公诉,该案当庭进行宣判。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办工作人员、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等到庭旁听。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某牛肉店内,为提高牛肉口感,在制作熟牛肉、熟牛肚的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5583元。经有关部门鉴定,两次所送检熟牛肉、熟牛肚中亚硝酸盐含量分别为45㎎/㎏、48㎎/㎏,严重超出标准限量≤30㎎/㎏。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5583元,禁止从事食品相关职业三年。长垣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长垣法院据此判决刘某某支付赔偿金46749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文字:韦德涛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