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河北石家庄的姜某某将好友张某某诉至法院。
原告姜某某诉称,2018年间,被告张某某几次向其借款共计188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二年,但并未出具借条,并提供自2018年4月至12月期间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张某某转账的13笔转账凭证,金额共计188650元。
在法庭上,被告张某某则辩称,对转账无异议,但不认可是借款,也不认可有利息的约定,主张转账是原告姜某某委托其购买注册虚拟货币,并提供“众筹以太防”、“K特币”、“大宝小宝”清单等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其主张。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微信聊天中,双方谈论的问题涉及配币、注册答题、签到等但并未涉及借款还款问题。综上,姜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张某某存在借款合意。近日,判决驳回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