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3年竣工的上海某商品房小区,开发商的股东将靠近小区大门的左右两幢居民楼底层长期占用,分隔出7间房间,用于自行办公使用,或作为商铺对外出租、收取租金。业主委员会为维护业主权利提出诉讼,要求开发商股东返还架空层及自2004年起开始占用使用架空层的使用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架空层虽然封闭作为商铺、办公使用,但从未单独进行过权利登记,故其虽然进行了封闭,但其依附于主体建筑而存在,与小区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性质相同,应为全体业主所共有。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业委会要求返还架空层并由开发商的股东赔偿业主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