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罗女士与重庆某健身会所先后签订了《会籍合同》以及四份《私人/小组训练合同》。五份合同中均约定,当原指定私人教练无法完成课程时,会所有为会员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四份《私人/小组训练合同》中约定私人教练分别为李某某、邓某某、潘某某。然而,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6次课的上课教练均不是双方签订合同中所指定的教练。2022年6月,罗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五份合同,并判令重庆某健身会所返还剩余私教课费用9840元、无效训练的课时费1840元、健身卡退费353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重庆某健身会所未经罗女士同意更换其他教练,使得罗女士训练中个人体验与效果受到较大影响。罗女士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构成违约,无须支付违约金。日前,法院判决重庆某健身会所返还罗女士剩余课时费、会员费,合计12932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