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辽宁省大连市一家软件开发企业工作的彭晨宇感到很郁闷。原来,晨宇因企业5年未涨工资决定离职。他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纸质辞职报告,报告是他根据从网上下载的模板改写的,文末有“请批示”字样。递交辞职信后,彭晨宇打包办公用品离开企业。让他意想不到的是,不久后,他收到了法院传票:企业状告他旷工,并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彭晨宇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下,彭晨宇的行为属旷工,应赔偿单位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