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沈某入职江苏常州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约定沈某从事出纳工作,试用期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4月1日,某诈骗分子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邮箱向沈某发送信息,沈某按“陈某某”要求,分别将五笔总共107万元的款项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但事后经核实,上述银行账户系诈骗账户,之后常州警方将该案作为刑事诈骗案立案侦查。事后,公司与沈某协商处理该被骗款项赔偿事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沈某在3个月内赔偿公司全部损失。4月24日,沈某向工程公司支付2万元赔偿款后,不同意继续支付,双方发生争议。法院认为,工程公司未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将公司资金账户密码交由尚处于试用期的沈某保管并赋予其转账权限,日常财务工作管理流程不规范、存在漏洞,对公司产生的损失负有责任。陈某某作为银行短信接收人,未保持警惕、未及时回应,也间接促成了骗局的发生。近日,法院判决损失由公司承担。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