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购得位于湖南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区一楼的房屋。装修过程中,刘某将半封闭的铁艺栏杆阳台改造成全封闭式,留出一扇门,并在阳台前的小区绿化带中修了一条小路通往主道路,以方便出入。物业认为刘某将阳台改门、占用绿化带改路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于2022年1月15日向刘某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刘某提出父母年迈多病、方便出入等理由,拒绝对绿化带及门整改,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擅自将阳台前面的绿化带改建成路,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刘某应当将其擅自修建的小路恢复成绿化带。刘某的阳台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属于房屋的专有部分。刘某将半封闭式铁艺阳台封闭并安装门,相比阳台的原状,对住户的人身安全有更好的保护,并不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没有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物业公司要求刘某拆除安装在阳台上的门,不应得到支持。近日,法院判决刘某将道路恢复成绿化带。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