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唐某生倒卖文物案一审宣判,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唐某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悉,此案是该院建院以来审理的首例倒卖文物案,也是柳州市首例一审审理并宣判的倒卖文物案。
审理查明
柳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唐某生在柳城县融江河河道内进行捞沙作业时获得一个铜制编钟,并将该编钟带回自己家中存放。2013年3月26日,唐某生在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的某银行门口路边,将该编钟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之后该编钟又被几经转手售卖。经鉴定,涉案编钟为春秋时期的春秋蝉纹甬钟,属于国家二级文物。
法院认为
柳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生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文物不受侵犯,法院根据唐某生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并综合考虑唐某生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等具体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历史留给世人的宝贵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积淀和智慧的结晶,是有形的历史文化载体和彰显民族精神的载体。我国法律规定,文物原则上均归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若“偶遇”文物,要及时向相关单位进行反映,切勿倒卖牟利,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
下一步,柳城法院将继续加大打击涉文物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倒卖文物行为,加强涉文物犯罪法治宣传,不断强化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筑牢文物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文字:韦文武、黄汉柳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