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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刻在墓碑上 前妻索赔判败诉

2023-03-30 来源:微信公众号“政法频道”

  陕西安康紫阳县小丽与小俊二人于1992年1月登记结婚,1997年冬,小俊父亲等人为小俊祖母立墓碑,将小俊与小丽姓名镌刻于墓碑之上。2006年9月小俊与小丽协议离婚。2020年初,小丽发现小俊祖母墓碑上刻有其姓名,于同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俊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小俊认为为祖母立墓碑是其父辈协商的,其本人不知情,未侵犯小丽的人格权。


  法院认为,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将小丽姓名以其妻子名义镌刻在小俊祖母墓碑上,不违反公序良俗,小俊不存在恶意使用小丽姓名的情形,也不存在侮辱、丑化小丽姓名和贬低小丽社会评价之侵权恶意。二人离婚后,未将小丽姓名在其祖母墓碑上消除虽有不妥,但在小丽起诉后,小俊当庭向小丽赔礼道歉,并对其祖母墓碑上的小丽姓名进行了消除。近日,法院判决小丽败诉。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