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的胡某与小胡系父子,岳某某系小胡的舅舅。2020年,小胡和岳某某准备购买货车挂靠在凤台县某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2020年至2021年期间,胡某分三次向汽运公司出具借条,载明胡某欠汽运公司借款本金合计176230元。后汽运公司直接将款项用于小胡和岳某某挂靠车辆的首付款、保险费用及车辆购置税的缴纳。但约定期限到期后,胡某一直未偿还欠款。汽运公司将胡某三人诉至法院。法院审查发现,被告岳某某在本案受理前已去世,因此汽运公司对岳某某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案件条件,但汽运公司拒不变更本案被告,法院遂依法驳回汽运公司对岳某某的起诉。
后经审理查明,借款欠条均为胡某出具并签字,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仅对胡某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汽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该欠款系父子二人共同债务,其主张小胡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近日,法院判令被告胡某偿还汽运公司欠款及利息20万余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