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山东省临沭县的小杰因经营资金紧张,经朋友介绍,向小吴借款5万元。后小吴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将借款5万元转至小杰的妻子小雯某银行账户;当日下午,小杰向小吴返还借款1万元。次日,小杰向小吴出具借条一份:今向小吴借款4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指定收款账户为小雯的银行账户;并承诺一周内归还全部借款。同年7月,小杰逾期未还款,小吴催要无果后,便将小杰、小雯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判决被告小杰、小雯返还原告小吴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