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时任湖南省新邵县某村村书记的隆某急需周转资金向村民陆某借款6万元,借款时未说明资金用途。2016年3月5日,隆某告知陆某该笔借款是其替村委会所借,用于村里的山塘清淤工程。隆某以该村村委会的名义向陆某出具了借条,该借条上有当时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村书记隆某的签字并加盖了村委会的财务章。隆某之后一直未偿还借款,陆某遂将隆某及其妻子何某起诉至法院。隆某申请追加村委会为被告,主张该债务非其个人债务,已经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转移给村委会。
法院认为,该债务转移行为涉及村民利益,应当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后方可决定,未经法定程序该债务转移行为无效。近日,法院判决由隆某偿还原告陆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