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湖南省株洲市的公司A在公司B处购买了33公斤的焊条,公司A收货后认为焊条外观不符合合同约定,遂与公司B协商通过快递运输的方式将货物退回。公司A通过快递公司的微信小程序下单,将上述货物交付给快递公司,由快递公司以子母件形式托运(子母件就是一票多件,是快递公司为了方便多个物件一起发出的一种包装方式)。在运输过程中,子母件中的母件丢失,公司A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快递公司认为公司A未购买保价服务,只能按照不保价的条款即不超过运费的7倍赔偿,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司A在下单时,下单界面并未使用特殊或明显方式提示用户是否对货物进行保价,也未对免除或减轻快递公司一方责任等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公司A下单时,系统默认同意所有契约条款。因此,法院认为上述条款不能成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近日,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对丢失的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44200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