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的李某系跳舞、军鼓爱好者,常年义务为社区群众教授舞蹈、军鼓等文娱活动,并且和居民建立了微信群,李某被选为群主。2022年1月,张某某作为舞龙爱好者加入该群一起参与活动。同年1月16日上午6时,李某在微信群中通知打鼓队成员为当天表演活动彩排,张某某并非打鼓队成员,但仍到活动现场附近练习舞龙。上午8时30分,张某某在练习中晕倒,李某与其他成员拨打急救电话,但张某某最终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张某某之子认为,李某应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建立微信群组织成员自愿参加文娱活动,并非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能据此扩大其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某事发上午练习舞龙并非受李某的邀请,其发生意外,并非他人行为造成。李某虽系活动的组织者,但其组织行为并无过错。近日,法院判决李某胜诉。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