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5日23时47分,上海的李先生在使用电梯的过程中,电梯突然发生故障,停止在13楼。感受到对高楼层可能发生下坠的恐惧以及电梯内不正常的机械故障的声音、灯光的闪烁,并在此期间有小幅度的晃动,致使他产生了严重的焦虑和紧张,造成呼吸困难,心跳加速,引发了间歇性的昏厥,清醒后他发现自己已小便失禁。被解救后,李先生将负责电梯维修和保养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8000多元。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是涉事电梯的管理人,在电梯发生困人事故后,应及时做好安全指导工作并通知维保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人的职责,在整件事件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李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对其进行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