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日前消息,为发挥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的职能作用,山西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意见》,提高金融机构防控风险水平,节省司法资源,优化营商环境。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公证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各类金融合同公证服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充分发挥公证的审查、证明作用,提高合同各方履约意识。积极开展保全证据公证服务,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定证明效力,对电子合同、网络支付等交易信息数据提供保全证据公证,帮助交易主体固定有效证据。积极开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服务,提高合同主体履约意识,出现违约情形时,金融机构可依法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效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积极开展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拍卖等环节,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文字:辛 欣、李 倩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