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安徽阜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周某签订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将某小区二期的一小型停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周某,并收取周某支付的转让费6万元。车位建成交付后,周某发现车位“缩水”,不能正常使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官实地测量,案涉停车位的停车方式属于垂直式,平行通车道方向最宽处2米,最窄处1.96米,垂直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为4.96米;机动车与左侧承重柱的净距为0.15米,机动车与右侧承重柱的净距为0.2米。开发商交付的车位不符合国家规定,车位“缩水”已经影响周某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该车位。
法院认为,案涉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未对车位的长度和宽度进行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另外,开发商交付的车位不符合行业标准,应解除合同。近日,双方当事人解除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阜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周某购车位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