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定的提前退休时间与特殊工种劳动者达到提前退休年龄的时间点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特殊工种退休时间该如何认定?
5月6日记者从石景山法院获悉,王某诉北京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某街道办事处市民服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案终审判决。
王某于1963年12月出生,1981年11月进入原某区粮食局下属单位工作,2000年6月解除劳动关系。王某就其特殊工种退休一事,2019年2月向街道市民中心提交了由原单位出具的关于王某的《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上载明其从事特殊工种“售粮员”的时间为1982年12月2日至1995年12月。王某提交《退休申请》,申办2019年4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街道市民中心提交该《退休申请》及王某档案材料进行申报,在区人社局审查认为符合申报退休条件后,2019年4月25日向区人社局申报核准王某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提交了由王某签字确认的《某街道社保所退休职工基本信息确认表》。该表载明其退休时间为2019年4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起始支付时间为同年5月。区人社局对王某作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认定王某的退休类别为特殊工种,退休时间为同年4月,起始支付年月为同年5月。街道市民中心向王某送达了《核准表》及有关王某的退休证。
王某认为其于2018年12月达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55岁,退休时间应为2018年12月,《核准表》中认定退休时间为2019年4月是错误的,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表并责令区人社局重新履行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职责。
法院认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1款规定、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参加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王某于2018年12月已达55岁,且已符合从事特殊工种满10年的必要条件。其提交的《退休申请》及签字的《某街道社保所退休职工基本信息确认表》中内容,均应视为王某已与街道市民中心协商一致选择在2019年4月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故被诉《核准表》认定王某退休时间为2019年4月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劳动者一种可以选择的权利,特殊工种劳动者可以在其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时间点与其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点之间自主选择退休时间。
文字:林 靖、刘 伟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