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某瑜伽馆的实际经营人王先生向孟某退还4300元瑜伽年卡费用。
孟某诉称,其自2019年起在某瑜伽馆上课,后在瑜伽教练张老师的游说下,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张老师转账4300元办理续费服务。新卡还未开卡,瑜伽馆便发布了停业通知,至今仍未恢复营业。孟某认为其将瑜伽服务费支付给了张老师,故应当由张老师与瑜伽馆的实际经营人王先生共同承担退款责任。法院认为,孟某支付年卡服务费购买瑜伽服务,其虽将服务费支付至张老师个人账户,但张老师系王先生雇佣的瑜伽教练,并非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该笔瑜伽服务费属于瑜伽馆所有。现瑜伽馆已停止营业,应当向孟某退还服务费。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