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某小区某单元预加装电梯。该单元共7层,共居住有业主20户。经业主表决,向某等15户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同时业主们就增设资金、电梯运行维修费用达成分摊协议。剩余5名业主中,邓某等3户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其余2户弃权。2022年2月,向某等15户业主向所在居委会、办事处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提交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永定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办公室和永定区住建局经审查后,同意在该小区某单元加装电梯的申请。但在施工过程中,邓某等业主以影响通风采光为由进行阻挠,并且多次阻拦施工。协商后未能解决困局,向某等15户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对加装电梯的表决、审批符合法律规定,且电梯的加装不会对邓某等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造成损害。法院判决邓某等业主立即排除对加装电梯施工的妨害。邓某等3户业主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张家界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故依法判决予以维持。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