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案件,依法判决某木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占用的铁路用地,拆除自行建设的案涉地块上的建筑物,并向湖北某铁路公司赔偿铁路用地使用费损失。
2016年,湖北某铁路公司在例行土地巡查中发现其所有的国有铁路土地被占用,土地红线内搭建有简易厂房和办公用房,生产木质建材等。经走访了解,这些厂房建筑系某木业公司未经铁路公司同意私自搭建。由于木业公司是当地重点招商引资企业,2017年,当地镇政府向铁路公司发出信函,希望其支持木业公司租用案涉土地。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双方开始协商沟通。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铁路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铁路公司在镇政府的请求下,和木业公司有协商的过程,但无证据证实双方就案涉土地租赁达成合意,也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木业公司在明知其对案涉土地没有使用权,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修建厂房,侵害了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应当赔偿。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