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大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该案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机硅高沸物数千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法院分别判处14名被告人七年十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判处被告人罚金169万元,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134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等人以名为加工实为处置的方式从山东、吉林等地跨省运送有机硅高沸物至辽宁省葫芦岛市、朝阳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等多地。被告人在未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亦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对有机硅高沸物进行随意排放。经鉴定,涉案高沸物为危险废物,已造成多处污染物排放地附近居民生活环境和土壤严重污染,部分地区当地村民不得不搬离家园。为准确认定排放有机硅高沸物的数量,各办案单位辗转多地核实账目数额,经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锦州中院审理,最终认定14名被告人在葫芦岛地区共排放有机硅高沸物4460余吨。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被告人王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污染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该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附近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在量刑时应当把握从严从重的标准,依法判处被告人相应刑期和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