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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废品被烧伤 公司老板担责任

2023-06-05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

  2021年5月,云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与某废品收购站负责人王某经协商达成合意,由王某收购位于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陈某公司租赁仓库内的吨桶。随后,王某安排丁某、丁某某、王某某到约定地点收购。该仓库不符合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标准,而陈某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2021年5月8日11时许,在吨桶内仍残留易燃化学品情况下,丁某、丁某某、王某某在该仓库内对吨桶及吨桶外围钢架进行切割作业时引起火灾,导致丁某、丁某某、王某某烧伤。2021年5月30日,丁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陈某、王某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近日,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