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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翻入塘坝 “浪子”危急时刻跳水救人

2022-02-28 来源:山西晚报

“当时我以为自己要没命了!”公开听证会上,获救者王某某说起当天的事故仍然心有余悸。王某某身边坐着的正是当时对他施以援手的高某某,也是本次公开听证会的案件当事人。2月27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我省首例社区矫正人员重大立功建议提请减刑案件公开听证会在翼城县里砦镇东午寄村召开。


  档案中多了一封表扬信


  这场听证会的由来,还要从我省一名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袋说起。今年1月5日,翼城县检察院检察干警在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中多了一封表扬信。


  根据信件内容显示,不久前高某某舍己救人,勇救落水群众。


  “如果信件内容属实,那就是一件大好事,就应该鼓励和肯定他们。”检察官介绍,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对社区矫正对象有些偏见,觉得他们犯过错,是有污点的人。其实,只要他们是真诚悔改,每个人都有重新开始的机会,特别是这种好人好事更应该鼓励。为此,对于这封信息内容并不充分翔实的表扬信,翼城县检察院迅速展开了全面调查核实工作。


  首先,检察官询问了高某某、被救者王某某及其他多名知情村民,对见义勇为的事实经过进行了初步核查。随后,检察机关又利用无人机测量了塘坝水深,并调取了相关视频。


  通过大量事实证据的组合,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勇救落水群众的事实脉络逐渐清晰起来。


  见义勇为后默默离开现场


  经调查,2020年4月21日上午9时许,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下班时,驾车途经东午寄村东S形拐弯下坡转变路段时,发现在其前方行驶的装载机因为驾驶不当,一不小心翻进路旁的塘坝内。


  见有事故发生,高某某顾不得多想,立即将车停在路旁,并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不顾个人安危,纵身跳入近2米深的水中。此后,高某某经过数次努力,最终成功将装载机驾驶员王某某从车内救出。


  “其实当时也没多想,人救出来了,就想赶紧帮他联系到家人。”高某某表示,帮王某某联系到其家人后,他觉得自己的“任务”也就完成了。确认王某某已完全脱离危险后,没有留下姓名的高某某默默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此后,王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本起事故致其桡骨远端骨折、尺骨和桡骨下端均骨折。病情稳定后,被救的王某某经多方打听,得知当时跳入水中救自己的“无名英雄”是高某某,便带着礼品到其家中道谢,但被高某某婉拒。


  2020年6月12日,王某某无意中得知高某某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便写了一封表扬信,与村委会人员一同送到翼城县里砦司法所。


  表决后认定


  作为社区矫正对象,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表现?是否符合减刑条件?为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最大限度争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翼城县检察院决定在落水事故发生地东午寄村委会召开公开听证会。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既监督纠正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又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发现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的,应当监督相关部门审查确定是否属于重大立功情形,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减刑监督案件,检察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围绕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符合重大立功等重点内容进行听证,结合原判罪名情节、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等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今年2月16日,这起全省首例的社区矫正人员重大立功建议提请减刑案件公开听证会召开了。参加听证会的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群众。


  听证会上,翼城县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向听证员介绍了高某某勇救落水群众的具体事迹以及原判决罪名、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社区矫正期间认罪悔罪的表现、生效刑事判决书财产刑已全部履行等情节,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听证员就是否可以认定高某某为“重大立功表现”和“符合减刑条件”两方面进行了表决,最终同意认定高某某为“重大立功表现”及“符合减刑条件”。


  为维护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翼城县检察院综合听证员意见,经审慎研究,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向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发出建议提请减刑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