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吴先生与刘女士于1995年6月登记结婚,2003年两人的女儿晶晶降生。但是女儿的到来,并未让两人的婚姻之路走下去。2011年,两人因为感情不和,最终选择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处房产共同赠与当时年仅8岁的晶晶,并在晶晶十八岁生日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可是等到2021年,晶晶年满18周岁时,想将这套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时,却遇上了波折。母亲刘女士同意过户,但父亲吴先生却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不愿配合将房屋过户给晶晶。无奈之下,晶晶只得将父母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吴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即生效。该协议书是两人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等问题而达成的协议,吴先生无权单独变更协议书中关于财产所作约定。近日,法院判决吴先生配合女儿过户房产。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