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郑某于2012年7月入职某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担任渠道销售经理。2018年8月30日,郑某的下属女员工任小姐与郑某的上级邓某不睦,郑某因此与任小姐进行谈话。其间,任小姐告知郑某,邓某曾向其多次发送涉及性骚扰的言语,并提供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郑某不愿意处理任小姐与邓某的纠纷,还对任小姐进行打击报复。
之后,任小姐告知公司人事部门,其向郑某反映邓某的性骚扰行为,郑某非但不予处理,甚至有意撮合其和邓某,更因其拒绝性骚扰行为而遭到郑某打击报复。2019年1月31日,公司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后郑某提起仲裁和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郑某在明知其下属任小姐遭上司性骚扰一事后,未尽其职责提供应有的帮助,反而作出不恰当的评论并有意撮合,还进行打击报复,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行为准则中的规定。近日,法院判决郑某败诉。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