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化县的一名14岁的女孩名叫露露,父母在其2岁时便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由母亲曾某抚养女儿并承担抚养费。然而没过多久,曾某未经前夫方某及其家属的同意,直接将露露送到方某家中,自己则以外出务工为由,拒绝联系。之后,露露一直在父亲和爷爷奶奶的关爱下长大,独立坚强、品学兼优。
在一次法院开展的普法宣传进校园活动中,露露得知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为了自己可以“名正言顺”地跟着爸爸,便拨打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电话进行咨询。不久,法院收到方某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离婚时约定露露由曾某抚养,但曾某将孩子“丢”给方某,长期不联系,未尽抚养义务,且露露已年满14周岁,自愿表示希望跟随原告生活。近日,法院判决准许孩子抚养权变更由方某抚养。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