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培训机构在江苏淮安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而且该培训机构在淮安下辖的涟水、洪泽等部分县区也有校区。谢某等三人先后入职该培训机构,或担任涟水校区运营校长,或担任市场专员、老师,签订五年劳动合同,并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但是他们在职期间,就开始“谋划”另起炉灶。谢某等三人成立了与老东家业务相同的培训机构后,先后离职,并利用他们离职前在老东家的权限,进入该培训机构研发、运行的“爱校教务管理系统”查看学员信息,先后挖走241名老东家学员。得知情况后,老东家以侵犯商业秘密起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谢某等人挖走的学员信息的构成及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对信息的保密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等方考量,可认定涉案学员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谢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对老东家商业秘密的侵犯。近日,法院判决谢某等人赔偿老东家损失120万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