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9日,孙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云南曲靖市沾益区某小区5幢2单元3层302号房屋以103888元价格出售给孙先生。孙先生从事销售工作,常在外出差。2016年9月8日,孙先生回家后发现,房屋被污水淹了。经查看,污水是经下水管道从房屋厨房返水。孙先生找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物业公司反映情况。查看现场后,房地产公司组织人员对孙先生房屋内被淹损坏的地板等设施进行了更换。2022年2月19日,孙先生回家发现房屋再次因下水道返水被淹,地板、墙体等不同程度受损。事后,孙先生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至法院。
查明事实后,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先生房屋修复损失78452.01元的70%,即54916.41元;被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连带赔偿原告孙先生房屋修复损失78452.01元的20%,即15690.4元。
编辑:黄 敏
审核:袁 野